[这个贴子最后由bluenight在 2005/08/11 08:08pm 第 1 次编辑]
现在遇到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向大家请教一下:一栋四层的民用多层住宅,长约60m,宽约40m,高约13m,如果按照防雷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中关于防雷等级的计算,最后得到预计年雷击次数为0.028,如果参照规范里的相关规定,雷击次数小于0.03,是可以不做防雷的(民用建筑电气规范里说的是,雷击次数小于0.05可以不做防雷装置),三类防雷里还有一条说的是,如果是人员密集场所,雷击次数大于0.012的,需要做防雷。 我现在做了防雷装置,设计依据就是认为这个民用多层住宅是人员密集场所,这样做是否合适呢? 再有,这个建筑四周都有比它高的建筑,如果参照相关规范规定,处在建筑群中,高度低于20m的建筑物不需要做防雷装置。但是我按照“滚球法计算”,发现这个住宅并不在其周围建筑物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对于规范中的这条规定,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很急的一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帮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