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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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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2 2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印发的《天津市气象条例》中对防雷有了明确的规定,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呵,呵。连合同都不用签了,到时法院帮着收钱。唉,羡慕啊。我无话可说。
发表于 2004-3-22 23: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是啊。日子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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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3 2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但愿这一天早些到来。我们大家也可以舒服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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