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雷装置检测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保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河南省防雷装置检测员证》(以下简称《检测员证》)。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员证》的审批和注册工作,当地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检测员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力)以上学历; (二)经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 《检测员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送当地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注册。 第六条 《检测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防雷装置检测员证》注册申请表; (二)近3年来接受专业培训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检测员证》原件; (四)2~3份防雷装置检测全套技术档案(复印件)和用户意见。 第七条 持有《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逐级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撤销注册,收回《检测员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检测员证》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因在防雷装置检测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行政处罚或者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自行停止检测业务满2年的。 第八条 持有《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二)在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上签字; (三)对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九条 持有《检测员证》的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保证防雷装置检测质量; (四)保守商业秘密; (五)积极参加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水平; (六)不得转借、转让《检测员证》。 第十条 检测员离退休或变更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收回《检测员证》,并于解聘后30日内上交省气象主管机构核销。 检测员变更工作单位后仍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3个月内,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不具有《检测员证》,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因检测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追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家说说看,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