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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jormoonirl 于 2015-8-14 15:09 编辑
请教大家一个防侧击雷的问题,
GB50057-2010 4.3.9 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边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
我想请教一下,这段话如何理解。我有如下问题:
1 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是高于45m就要做防侧击雷吗?
2 “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雷” 如何理解?假如70m、75m、80m三栋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从多少米开始防侧击雷?是一样的吗?
谢谢各位专家前辈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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