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征求意见稿 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将成媒体义务
媒体发预警不及时可能被罚5万
2009.01.14 A16版:晨报·地球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今后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必须及时
CFP资料图片
□晨报记者 葛志浩
在灾害性天气发生之前,气象部门精心制作一份预警信号,然而媒体却未能及时将警报发给公众。今后,若有类似情况出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媒体方也有可能受到惩处。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一些不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将面临警告以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具罚款单以保信息及时
台风登陆、寒潮来袭、暴雨持续……大自然衍生出来的天灾,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不过,如果在灾害发生之前,人们能及时了解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就能有针对性地防范,从而尽可能减少损失。记者了解到,早在2000年元旦,《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式施行,其中针对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发布就作出规定,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
然而,只有可靠的预警信息还不够,媒体发布预警的时机不恰当,或迟发、或漏发,这些都意味着灾害性天气信息无法在第一时间传递到公众。针对这一尴尬现象,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给出了答案: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电信加入传播渠道
记者了解到,规定电信部门必须播发灾害信息的做法,在本市从未有过。而在今后,电信业务中的小灵通、CDMA也将成为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之一。
对此,市气象局业务处处长吴峻石告诉记者,气象灾害防御是近年来提出的较新说法,此前并无统一的管理。不过,随着人们对天气预报的需求提高,气象部门逐步与电信等部门开展合作,目的在于拓宽信息的发布渠道,让更多人及时了解信息。“气象灾害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通过多种发布途径,才能够尽可能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今后,气象部门制作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该预警将在第一时间传送到广播、电视及电信等媒体发布者手中,随后由这些媒体对公众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小灵通短信、街头电子显示屏、调频广播、电视画面乃至标志性建筑物的广告牌,市民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采访中,无论气象部门还是电信等媒体部门均表示,由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比较特殊,在发布过程中一般不收取信息费用,如手机短信接受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受者不必为此埋单。但问题在于,这种免费信息仍然建立在收费服务的基础之上,如手机短信发布预警信号的限制在于,短信接受者必须已定制过相应的气象信息服务,而该气象信息服务一般是收费的。小灵通、CDMA业务也是如此。
据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去年在气象部门内部完成征求意见,目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后将考虑是否修改以及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