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的操作性建议
1、精心组织试点。引入共有产权,创新经济适用房制度,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和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是一项利益关切度高、涉及面广、环节多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先试点,再推广。建议采取"3X3=9"的模式进行试点,即在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域,分别选择大、中、小三类城市进行共有产权制度试点,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广泛讨论和论证,制定出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规模城市具体情况并能与现行经济适用房制度有机衔接的实施方案。
2、修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法规形式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性质,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申购条件、上市交易、销售价格等具体问题,对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意义重大。为适应共有产权制度创新,有必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办法》,主要修改有六处:第二条增加关于经济适用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的规定;第九条修改土地供应方式;第十三条修改建设方式;第十七条修改定价方式;第二十五条修改权属登记内容;第二十六条取消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与此相适应,要同时修改《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
3、建立住房保障机构。建设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加快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从而迫切需要建立以部省为主导、以市县为基础的全国住房保障组织体系。建议建设部、省建设厅设立住房保障司和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国和省的宏观住房保障政策和有关法规,对市、县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分配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局和处(或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建设和审核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国有产权的运营和管理,归缴和监管住房公积金。
4、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考核机制。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最具积极意义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市县政府的考核体系。考核重点是,市县政府拥有的住房保障的资源总量,主要是货币形态的价值总量和实物形态的住房面积总量,前者包括住房公积金归缴总额、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廉租房投资总额;后者包括按政府拥有产权计算的经济适用房面积、廉租房面积。这是推行共有产权制度,实现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的关键。
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有产权制度是一项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制度创新,不论对当前还是对长远都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综合价值,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予以高度重视。我们建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阶段性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加强调查研究,精心组织试点,组织研究更为全面、细致的操作性方案和修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平稳有序而又尽快地实现制度创新和转换。 2土地供应方式和定价机制是房地产市场的两大核心问题,经济适用房制度在这两大核心问题上采取非市场化方式运作,使整个房地产市场形成“双轨制”,如果长期这样下去,统一的房地产市场是难以形成的。 滋生腐败。行政划拨土地,减半征收税费,国家提供的优惠使经济适用房升值空间巨大。尽管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但巨大的利益诱使一大批富人和特权者敢冒道德风险骗购经济适用房;再加上监管环节多,难度大,在社会诚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隐瞒住房真相和收入水平,骗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并非难事,因此,各地普遍存在以权谋取经济适用房现象,有大批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造成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和社会住房保障资源的严重流失,对政府声誉与社会和谐极为不利。 共有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含与本质 经济适用房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公共财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现代产权法则,建立“政府与个人按份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简称共有产权制度。 共有产权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主要是减免的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共有产权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 共有产权制度的内在本质是,坚持经济适用房的双重性质,实现保障性与商品性两者的有机统一。从这一意义上说,共有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通过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具体权能的动态组合,成为经济适用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新的具体的实现形式。经济适用房产权与所有房屋产权一样具体在经济和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根据所有人的意志、目标和利益可以统一,可以分离,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形式。在共有产权制度下,通过这些权利在不同条件下的不同的组合形式,体现出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商品性及其两者的统一。 在共有产权制度下,经济适用房保障性表现在,中低收入家庭在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全部产权并符合政府提供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尽自己所能出资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而获得住房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政府投资获得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但向受助购房者无偿让渡占用权和使用权,并放弃收益权,不计利息,不收租金,这充分体现了住房保障功能和目标。在共有产权制度下,经济适用房商品性表现在,政府依据投资比例拥有相应产权,当受助家庭步入中高收入阶段、不符合补贴标准时,政府依法和契约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或向对方转让产权收回投资;或按市场价格向对方收取租金;或收购对方产权,收回房屋的全部占用权和使用权;或在市场公开出售,双方按产权比例分配收益,体现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和公共财政的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共有产权制度的创新要点 根据共有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含和本质,需要在六个方面创新经济适用房制度。 改变土地供应方式,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转变为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与所有商品房开发一样由市场形成土地价格。 改变定价方式,经济适用房价格组成内容由不完全向完全转变,与所有商品房一样,将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全额计入房屋成本,形成与商品房价格基本接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 改变房屋建设方式,经济适用房建设由政府选择开发商、开发商选择建筑商,转变为政府直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建筑商,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开支,仅此一项经济适用房价格至少降低3%以上。 改变房源供应方式,由单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转变为灵活多样的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以房地产市场的总量供求状况为导向,建立政府建房与购房并举,以相对分散建房、购房为主,以集中建房、购房为辅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改变交易方式,在受助者走向富裕,不再符合受助标准时,应鼓励尽快上市交易。交易方式有三种,一是经济适用房产权整体出让,由政府和受助者按比例分配售房收入;二是政府出资收购受助者产权,收回经济适用房的占用和使用权;三是向受助者出让政府产权,政府收回现金,再投入经济适用房建设。经济适用房交易时间越早越好,次数越多越好。 改变补贴方式,由免土地出让金和一半税费这一单一比例的补贴方式,转变为多种比例的补贴方式。中低收入是个较宽泛的概念,不应该一个标准补贴,而应根据具体收入情况,从低到高,采取分级补贴标准,如可分为70%、50%、30%三个等级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可以变化多样,因时而异,因地制宜,同时实现由暗补向明补、由土地税费贴补向货币化贴补的转变,提高政策透明度,为扩大住房保障面创造条件。 共有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按照民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处房产法律只承认一个所有权,但一个所有权可由一个民事主体所独有,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共有,这为共有产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条规定有四层含义,基本满足了共有产权制度的法律需求,一是政府作为法人可以成为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人;二是政府按投资额可以成为经济适用房的按份共有人,并按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三是政府和受助购房人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自己拥有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份额作出处分;四是处分经济适用房时,政府和受助购房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原则,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也为共有产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