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为防止较大能量的静电放电 , 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完善静电接地系统。严禁在物料处理系统和料仓内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并定期检查可能出现导体的设备或部件,如排风过滤器的紧固件、管道或软连接管的紧固件、振动筛的软连接、临时接料的手推车或器具等。料仓内一且发现有金属异物,应尽快取出。若有金属突出物,必须作防静电处理。 第十条 定期检查和清理料仓内粘壁料和块状料。粒料仓的粘壁料厚度应控制在2mm 内,大于4mm 时应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高料位报警器。对装有易产生静电放电高料位报警探头的料仓,为防止报警器探头与物料堆面产生放电现象 , 应避免出现高料位报警。物料堆面与报警探头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第十二条 应及时清理作业场所散落的粉尘,防止粉尘爆炸或燃烧。 第十三条 及时检查料仓排气系统,防止因排气不畅造成脱气效果下降或可燃气聚集。对风机入口、料仓入口、排风管、过滤器、风阀、物料分配阀等部位,应加强监护。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阀、物料分配阀的误操作。 第十四条 对料仓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板、防爆门等) 应定期检查和维
护,严禁安全附件超期使用,严禁使用已经变形、开裂、夹料的安全阀、爆破板、爆破门等。 第十五条 料仓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避免雨水等进入料仓或仓壁,以免诱发高能放电。 第十六条 料仓、输送管线的静电接地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测试,并出具检查测试报告,确保静电接地系统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