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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讲——知识产权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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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9 17:5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作者:沈波

发表时间:2005-11-17 20:40:34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概念,是19世纪后期才产生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智力成果权’,即人们对于自己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1883年由11个国家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标志着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始,该公约于1884年生效,到2002年1月15日,成员国达到162个。巴黎公约是各国制定专利保护法规所必需要参考的重要的国际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伯尔尼公约》签署,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的开始。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国际条约。除此之外,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签订,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保护商标的《尼斯协定》(1957年签订),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音者与广播者的罗马公约(1961年签订),保护视听产品的日内瓦条约(1989年签订),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华盛顿条约(1989年签订)等二十多个国际条约。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宣告成立。其宗旨是:(1)通过国家间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2)促进各项知识产权或协议建立的各机构间的协作。”

   本文作者为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商标代理,欢迎与他讨论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联系方式:fsdata@163.com
   QQ: 5003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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