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一夜情逐渐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一种娱乐活动,其发生频率呈迅猛上升之势,为规范一夜情行为,保护参与双方权益,2003年7月1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一夜情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一夜情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是一夜情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一夜情自由、一男一女、男女平等的制度。自觉、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严禁以计划生育失败为由对对方进行威胁、恐吓,否则按妨碍婚姻自由、破坏婚姻等罪进行处罚。 第三条 一夜情年龄,十八岁以上九十五岁以下。如九十五岁以上人士发生一夜情,须事先通知医生在门外守候,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另一方将承担故意伤害责任。 第四条 一夜情双方须到县级以上医院取得健康证明,并参加全国统一长相四、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发生一夜情行为。获得长相六级合格证者不得打击、歧视四级合格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一夜情: (一) 良心指数低于20或良心指数高于80的(良心指数的测定方法为:看《廊桥遗梦》眼泪数少于五滴为良心指数低于20;眼泪数高于500滴为良心指数高于80); (二) 曾有失恋自杀史的; (三) 曾因追求未遂而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第六条 寻求一夜情时须做好防护措施,眼睛放电能力超过100瓦者须自备强光墨镜一付。如电伤他人将按故意伤害罪处罚。 第七条 魅力超强者须注意公共影响,不得同时向三人以上异性做出媚眼、媚笑等引诱性行为,否则按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 第八条 发生一夜情时不得携带照相机、摄相机等仪器进入活动场所;发生一夜情后双方不得借此为自己做广告,否则按侵害隐私罪处罚。 第九条 发生一夜情时双方不得以对方听得懂之语言对对方的身材、技巧等进行批评,事后也不得在对方的生活圈子内向他人评论对方,如属酒后失言,则按酒后驾车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发生一夜情时被双方配偶发现并撞入活动场所,进行逃跑时有下列规定: (一) 不得衣冠不整,否则按有伤风化罪处罚; (二) 时速不得超过6公里,否则按超速行驶进行处罚; (三) 不得拨打110求助,否则按妨碍公务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生效。(本文纯属虚构,如有信以为真者,永世不得进行一夜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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