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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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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08:5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

11.9.6.16 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 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

(3) 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4) 消防和疏散设备

14310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除外

14311 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医疗电气设备为6 mA

1467 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7.6.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取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形式。

14.7.6.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的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并使用类电气设备供电

14.7.6.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142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系统或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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