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管理人员、行政许可人员“六不准”
1 、不准指定防雷工程服务单位; 4 、不准代定防雷技术服务价格;
2 、不准代签防雷技术服务合同; 5 、不准代收防雷技术服务费;
3 、不准代揽防雷技术服务业务; 6 、不准从事防雷技术服务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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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⑵ . 总规划平面图;
⑶ .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⑷ . 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 SPD 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⑸ . 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⑹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
⑴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⑵ .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⑶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⑷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⑸ . 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⑹ . 结构施工图;
⑺ . 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 SPD 安装等);
⑻ . 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⑼ . 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⑽ . 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⑾ . 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⑿ .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⒀ .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
1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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