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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休、蒸气和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下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表3.2.1有管帽的管口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 排放物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 距管口处的 压力的压力差(kPa) 垂直高度(m) 水平距离(m) <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2.5 5 ≤ 25 轻于空气 2.5 5 >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ⅹ<5Ri时, Sal≥0.4(Ri+0.1hⅹ) (3.2.1-1) 当hⅹ≥5Ri时 Sal≤0.1(Ri+ hⅹ) (3.2.1-2) 2.地下部分:Sel≥0.4Ri (3.2.-3) 式中 Sal—空气中距离(m); Sel—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ⅹ—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图3.2.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当(h+½) <5Ri时, Sa2≥0.2Ri+0.03(h+½) (3.2.1-4) 2.当(h+½) ≥5Ri时 Sa2≥0.5Ri+0.06(h+½) (3.2.1-5) 式中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0.06(h+l1)] (3.2.1—6) 当(h+l1)<5Ri时, Sa2≥1/n[0.1Ri+0.12(h+l1)] (3.2.1—6) 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3.2.2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2.3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l≥2根号P (3.2.3) 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空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P—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3.2.4条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1.当土壤电阻率P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根号A/л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根号A/л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或垂直接地体。 lr=5- 根号A/л (3.2.1-1) 式中lr—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v=(5-根号A/л)2 (3.2.4-2) 式中 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 2.当土壤电阻率P为 500Ω.m到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根号A/л大于或等于(11p-3600)/380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根号A/л小于(11p-3600)/380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r=(11p-3600)/380- 根号A/л (3.2.4-3)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v=[(11p-3600)/380-根号 A/л]/2 (3.2.4-4) 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林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