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气象局文件
沪气发〔2009〕1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
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备案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月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电涌保护器(SPD)备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防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第三条(产品标准)电涌保护器的性能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电涌保护器。
第四条(检测、认证要求)办理备案的电涌保护器,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型式试验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签发的CQC标志认证证书。
第五条(办理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涌保护器,应当到上海市气象局备案。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具体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提交材料)电涌保护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电涌保护器备案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电涌保护器型式试验合格报告(或CQC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电涌保护器备案登记承诺书;
5、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备案要求)电涌保护器的备案型号应当详尽、唯一。
第九条(结果公示)备案产品全部在上海市气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使用要求)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的同型号电涌保护器参数应当与备案时的参数一致。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电涌保护器备案有效期与检测报告有效期一致,逾期备案自动失效。检测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备案有效期视为自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使用CQC标志认证证书进行备案的产品有效期为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届满后凭《CQC标志认证监督抽样报告》进行续期备案。
第十二条(期限延展)备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持新的检验检测报告向防雷办提出续期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注销原备案记录。
第十三条(变更)已登记备案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重新备案,并注销原备案记录。
第十四条(罚则)已登记备案的产品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其产品备案,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经检查确实存在缺陷,要求其改正而不予执行的;
(二)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等行为的;
(三)备案登记人员在备案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实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防雷 资质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上海市气象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