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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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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6 14:1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雷电灾害是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亚热带气候山区,气候 条件复杂,属雷电灾害多发区,雷电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 大的损失。随着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通信、计算机等大量电子设施的普及和使用,防雷减灾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福建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龙岩实际,市政府制定了《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力口强我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 象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 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 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成立防雷减灾机构,并负责 本办法的实施;建设、公安、消防、 电力等部门按 各自的职责, 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 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设雷电灾 害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的防御水 平。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雷电监测、 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建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持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 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质等级承 接防雷工程。

第八条 对一、 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新 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查制 度,气象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 提出防雷安全设施审查意见。凡不符合防雷设计规 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 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防雷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设计。

第十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参加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及其它防雷场所的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 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电力和建筑物内设置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 讯、广电、 医疗等重要电子设备应按国家和行业 有关防雷标准,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二条 各类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体检测工作 由当地的防雷减灾机构统一安排,每年一次。对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 一次,受检单位应予配合。检测合格后, 由当地 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 应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书 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持 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 由使用单位 及时维修或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多处理。

第五章 防雷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防雷减灾机构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 产品、 防雷材料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禁止使用 未经检测的防雷产品。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 须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第六章 灾情调查

第十六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 统计和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 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汇总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防雷 减灾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对雷电 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有参加人身或财产保险 的,应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开具雷电 灾害证明书,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福建省气象条例》有关 规定, 由县级以上防雷减灾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 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 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防 雷减灾机构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 已有防雷装置,但拒绝当地防雷机构定期 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爆炸、火灾、人员伤亡和国 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直 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 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 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 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 监测、 预警、 防御 等。 (二)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 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 施的总称。 (三)防雷工程,是指雷电防护的建设项目。 直击雷防护工程: 由接闪器(包括避雷 针、带、线、 网)、 引下线、接地装置以 及其它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功 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由电磁屏蔽、等 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器以 及其它接连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 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 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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