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第七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防雷工程资格证》、《防雷检测资格证》、《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资格证》、《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资格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等。 (一)《防雷工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跟踪检测、完工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四)《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 (五)《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报名参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所取得资格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九条 报考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除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为,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其他条件: (一)报考《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学历。 (二)报考《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 (三)报考《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资格证》、《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资格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防雷检测资格证》分为防雷高级检测师、防雷检测师和防雷检测员等三级。 报考《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应在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单位工作,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参加防雷高级检测师考试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防雷检测工作经历;参加防雷检测师考试应具有相关中级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防雷检测工作经历;参加防雷检测员考试需要经过工作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且有1年以上防雷检测工作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考前培训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凡参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省级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报名表,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一)《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能证明资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报考《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还需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报考资格的工作要求,且接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通过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组织考试的省级气象学会取得联系,办理申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手续。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对考试通过的人员填写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不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到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人员,其资格证书视为作废。准予延续的申请人,由原发证单位核发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份。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资格证书者应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培训和每2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经考核通过,方可认为通过继续培训教育,并作为资格证延续换证的主要依据之一。逾期不验审的,证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