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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欢迎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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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7-2 11:0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从事指定的防雷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工作,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大纲》和建立《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试题题库》,并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大纲》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试题题库》增加所辖地方的法律法规、地方标准等内容,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本辖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及时将报名、考试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定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核后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结果和防雷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考核通过结果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并纳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管理中。

第六条 考试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不设补考。考试成绩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考试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相应的防雷技术人员资格证。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防雷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样式,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11:14:00 | 只看该作者

续--第七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防雷工程资格证》、《防雷检测资格证》、《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资格证》、《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资格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等。

(一)《防雷工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跟踪检测、完工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四)《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

(五)《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报名参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所取得资格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九条 报考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除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为,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其他条件:

(一)报考《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学历。

(二)报考《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

(三)报考《防雷设计技术评价资格证》、《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资格证》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防雷检测资格证》分为防雷高级检测师、防雷检测师和防雷检测员等三级。

报考《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应在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的单位工作,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参加防雷高级检测师考试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防雷检测工作经历;参加防雷检测师考试应具有相关中级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防雷检测工作经历;参加防雷检测员考试需要经过工作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且有1年以上防雷检测工作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考前培训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凡参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省级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报名表,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一)《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能证明资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报考《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还需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报考资格的工作要求,且接受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 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通过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组织考试的省级气象学会取得联系,办理申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手续。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对考试通过的人员填写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不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到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人员,其资格证书视为作废。准予延续的申请人,由原发证单位核发办理延续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3月份。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资格证书者应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培训和每2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经考核通过,方可认为通过继续培训教育,并作为资格证延续换证的主要依据之一。逾期不验审的,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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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11:15:00 | 只看该作者

第十资格证书延续主要条件:

(一)提交的延续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是否通过年度审验;

(三)是否通过每年的安全培训和定期业务知识更新培训考核;

(四)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列举的行为。

第十发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延续的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延续申请,发证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手续,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其他省、自治市、直辖市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需要跨区从事防雷技术工作时,应主动接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按规定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为防雷从业人员从事防雷活动的资格证明。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可作为有关单位聘任相应岗位的依据。防雷活动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应资格证。

禁止无证人员从事防雷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持有者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个人,对其所完成防雷专业技术活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资格证书等处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资格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擅自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名义承担防雷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伪造涂改、转借资格证的;

(四)无证人员从事防雷专业技术活动或持证人员超越资格规定范围从事防雷活动;

(五)违规作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技术报告的;

(六)从事防雷活动或者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向用户或者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的;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随意颁发和延续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也可报名参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发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并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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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
发表于 2007-7-3 09:30:00 | 只看该作者

好多啊,顺便问下,下半年的资格证什么时候报名开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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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7-7-3 13:15:00 | 只看该作者
只是个--征求意见稿!北京的吗?好像只考一次吧,而且六月份已经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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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7-3 13:19:00 |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已经四年不让考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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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7-3 16:58:0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南宁的,不知道什么时候考,想问问

谁有关系帮我问问啊,各位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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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7-3 17:30: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大胡子在2007-7-3 13:19:00的发言:
广东省已经四年不让考试了!

那就不烤马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到这里交前就行了

[em05][em05][em05][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3 17:32: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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