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古建筑的防护第三节 防雷第5.3.1条 古建筑的防雷,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分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第二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古建筑。
第三类:其他古建筑。 当确定古建筑群的防雷类别时,若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则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建筑物为准。
第5.3.2条 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一、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二、建筑物特别潮湿。
三、位于好坏土壤分界处。
四、靠近河、湖、池、沼或苇塘。
五、位于地下水露头处或有水线、泉眼处。
六、山区、森林地区或有金属矿床地区。
七、旷野中的突出建筑物。
八、靠近铁路线、铁路交叉点和铁路终端。
九、附近有特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电缆。
十、位于山谷风口或土山顶部。
十一、雷电活动频繁地区。
十二、曾经遭受雷击的地区。
第5.3.3条 古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应经充分论证。当确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
二、应考虑雷击时所产生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线路引来的危害。
三、若古建筑内部有大型金属构件或存放有金属物体、金属设备,尚应考虑雷击后所产生的电磁感应的影响。
第5.3.4条 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一、防雷装置的选择与构造要求,对一类古建筑,应专门研究;对二类古建筑,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考虑;对三类古建筑,应按第二类民用建筑考虑。
二、古建筑上部的宝顶、尖塔、吻兽、塑象、宝盒以及斗木共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地连接。 古建筑屋脊上的宝盒,在翻修屋顶取下后,若无特殊的要求,不宜重新放置。
三、接闪器和引下线沿古建筑轮廓的弯曲,应保证其弯曲段开口部分的直线距离,不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1燉10,并不得弯折成直角或锐角。
四、不得在古建筑屋顶安装各种天线。
五、二类防雷古建筑的门窗宜安装金属纱窗、纱门或较密的金属保护网,并可靠地接地。三类防雷古建筑宜安装玻璃门窗。
第5.3.5条 当古建筑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防止雷击:
一、在树顶装避雷针,沿树干敷设引下线,下部埋设接地装置。
二、枯朽树木的洞穴应用灰膏封堵严密,防止积水,导致树木接闪。
三、树木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得在树下堆放大量金属物体。
四、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干距建筑物不应小于5m,树冠距建筑物小应小于3m。
第5.3.6条 对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一、建立检查制度。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也可安排在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发生后,以及其他修缮工程完工后进行。
二、检查项目应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连接和固定装置的联结有无断开、脱落或变形;金属导体有无腐蚀;接地电阻工作是否正常等。
三、在防雷装置安装后应防止各种新设的架空线路,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时,与防雷装置系统相交叉或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