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57-94中第4.1.4条第3款不是有规定吗?其先决条件是除第一类建筑物以外啊! RE:补充说明一下:除上面所说“易燃”≠“易爆”外。标准4.1.4条所谈的“易燃物”为:“具有1区和11区危险的物品”。在新的04版GB50057讨论稿中对此有明确的解释。 目前“农药”这个东西还不具备“具有1区和11区危险的物品”的范畴。-------雷神 受教!!感谢!!这个讨论稿你都有吗?? -----------我 区别在于有些仓库是用来存储“炸药、火药、火工品”等的,但是存的量少,就算爆炸了也损失不大,不会有什么“重大损失”“重大人身伤亡”,因此,它就不算一类建筑物,可做二类建筑物看。 ---------------雷神 这一点我有不同意见!! 规范中第2.0.2条说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这类泵房应划为第一类建筑物;........可能引发爆炸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但相对来说要少得多,则这类泵房可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依照这条规定,那就是说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是与的关系!那么在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呢?在人员伤亡却没有什么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呢??而且什么叫做“相对来说要少得多呢”?相对什么?人员伤亡的多少怎么相对?相对唐山大地震还是南京大屠杀?这可以定标准吗?? 其实GB50057-94并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造成我们工作上的难度!希望农药贮存仓库能有自己的规定,以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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