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千万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1.0.3 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1.0.5 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图1.0.5)。???????????????????????1.0.6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电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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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3 雷 电 防 护 分 区
3.1 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
3.1.1 地区雷暴日等级应根据年平均雷暴日数划分。3.1.2 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 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2 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20大于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3 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4 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3.1.3 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见附录D。3.2 雷电防护区划分3.2.1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的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3.2.2 雷电防护区应划分为:直击雷非防护区、直击雷防护区、第一防护区、第二防护区、后续防护区(图3.2.2),并符合下列规定:
1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都可能遭到直接雷击,属完全暴露的不设防区。2 直击雷防护区(LPZ0B):电磁场没有衰减,各类物体很少遭受直接雷击,属充分暴露的直击雷防护区。3 第一防护区(LPZ1):由于建筑物的屏蔽措施,流经各类导体的雷电流比直击雷防护区(LPZ0B)减小,电磁场得到了初步的衰减,各类物体不可能遭受直接雷击。4 第二防护区(LPZ2):进一步减小所导引的雷电流或电磁场而引入的后续防护区。5 后续防护区(LPZn):需要进一步减小雷电电磁脉冲,以保护第三度水平高的设备的后续防护区
4 雷 电 防 护 分 级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四级。4.1.2 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文法之一划分:1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2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1.3 对于特殊重要的建筑物,宜采用4.1.2条规定的两种文法进行雷电防护分级,并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4.2 按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2.1 按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1和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N2确定N(次/年)值,N=N1+N2(计算文法见附录A)。4.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系统设备,因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损坏可接受的年平均最大雷击次数NC可按下式计算:NC=5.8×10-1.5/C(次/年)。计算文法见附录A。4.2.3 将N和NC进行比较,确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是否需要安装雷电防护装置:1当N<NC时,可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2 当N>NC时,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4.2.4 按防护装置拦截效率E的计算公式E=1-NC/N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1当E>0.98时 定为A级2当0.90<E≤0.98时 定为B级3当0.80<E≤0.90时 定为C级4当E≤0.80时 定为D级4.3 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分级4.3.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宜按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表4.3.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选择表
?? 3 布置电子信息系统信号线缆的路由走向时,应尽量减小由线缆自身形成的感应环路面积。4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5.3.3-2的规定。?、
5.4 防雷与接地5.4.1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进、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电源线路不宜采用架空线路。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3 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表5.4.1-1规定。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配电线路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及电子信息系统电源设备分类示意如图5.4.1-1和图5.4.1-2
5 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配电箱、变电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之间最小的净距宜符合表5.3.3-3的规定。
4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与第一防护区(LPZ1)交界处应安装通过I级分类试验的浪涌保护器或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作为第一级保护;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使用直流电源的信息设备,视其工作电压要求,宜安装适配的直流电源浪涌保护器。5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平直,其长度不宜大于0.5m。当电压开关型浪涌保护器至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l0m、限压型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时,在两级浪涌保护器之同应加装退耦装置。当浪涌保护器具有能量自动配合功能时.浪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受限制。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劣化显示功能。?6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7用于电源线路的浪涌保护器标称放电电流参数值宜符合表5.4.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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