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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大家来看看这是个什么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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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11-23 19:3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


                           恋爱合同(草稿)
男方:冷峻(甲方)
女方:美媚(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发育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人,有愿意并有能力恋爱,拟通过合法途径自由恋爱;
2、乙方系一优秀出众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孩,具备良好的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的恋爱请求;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章 约会形式
第一条 约会频率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累计时间每周不得少于八小时。
甲方工作繁忙出差除外,但出差结束后要双倍补偿。
第二条 应乙方家长,不,长辈要求,周日到周四约会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点,周五周六可以延长半小时结束。
结束时间指乙方进入自家第一道防盗门的时间。
在太阳下山后结束约会的,甲方必须亲自送乙方回家,不得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鉴于双方收入不高,约会开销不宜过大。
在天气宜人的情况下尽量步行;若路途遥远气候恶劣可适当选择廉价的交通工具,如地铁,空调大巴;若路途极为遥远,气候极为恶劣可选用出租汽车,要求车型为现代或富康。
在外用餐,卫生条件良好菜式可口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低价位饭馆,人均消费不得高于100元人民币/餐。

第二章 约会内容
第四条 乙方不得强制甲方陪其逛街,甲方不得逼迫乙方与其一同看球。双方自愿除外。
第五条 对于约会内容都无良好建议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因工作压力过大而不耐烦发脾气,要耐心想创意出新意,拿出高中大学恋爱时一半的激情。
第六条 乙方要体谅甲方年老色衰,不得有过激要求,以免对甲方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 恋爱费用支出
第七条 由于乙方正在上学,尚无收入,因此大部分恋爱费用由甲方支出。
一旦一方有工作收入时,则要承担相应费用。
恋爱费用指双方一起消费时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为其买衣服鞋子包包化妆品等个人生活用品,节日礼物除外,但不得超过甲方月薪的十分之一(10%)。
虽然乙方无收入,但甲方不得拒绝乙方在特殊节日所赠之礼品。

第四章 保密
第九条 双方均要对恋爱全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严格保密,除非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秘密是指双方所有或持有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经双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类信息,无论该类信息采用的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还是任何其他的形式。
第十一条 如果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另一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果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用金钱弥补,则违约方应按受害方的要求补偿直至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若无不可抗力,双方约会出行不得迟到,否则罚吻两个,若公共场合不便接吻,可改作亲吻面颊三次。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击、洪水、地震及动乱、暴动、骚乱、罢工,堵车,便秘,化妆打扮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双方尽量不把工作学习中的负面情绪带到恋爱中来,不得把对方作为发泄对象,对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第五章 通知及送达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手机短信发至另一方。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手机短信时效为6小时,因不可抗力6小时内未受到短信可以不做回复。

第六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为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本合同对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2、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3、如果此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含补充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合同,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合同进行,否则此合同不得更改。
5、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乙方:


二;


聘请老公

条件如下:
进得了厅堂进不了厨房的不要;
进得了厨房进不了厅堂的更不要。
小气鬼的不要;
穷大方的败家子更不要。
不洗脚的不要;
洗脚不洗脸的更不要。
抽大烟的不要;
行走拿手绢的不要。
不懂浪漫的不要;
光浪漫不过日子的更不要;
不温柔的不要;
不懂爱情的不要;
不会赚钱的不要;
抠鼻孔的不要;
抠脚丫子的更不要。
不养娘的不要;
养不起孩子的更不要。
留长头发的不要;
留长指甲的不要。
戴耳环的不要;
染头发的不要。
赌博的不要;
爱吃零食的更不要。
三百棒子打不出个屁的不要;
静瞎呱话的更要不得。
打人的不要;
不听老婆话的不要。
不会洗衣服带孩子的不要;
不会跪洗衣板的继续锻炼。
不穿衣服的不要;
穿衣服邋遢的更不要。
不洗澡的不要;
有洁癖的更****。
睡觉打呼噜的不要;
睡觉不老实占地方的更不要。
说梦话的不要;
梦游的更不要。
撒谎不要;
结巴子不要;
没鼻梁的不要;
贼眉鼠眼的不要。
爱哭的不要;
太听她妈的话的不要;
脾气太拗的不要。
工资不上缴的不要;
攒私房钱的更不要。
不会往自己腰包划钱的不要;
不会给领导拍马屁的不要。
麸皮馒头更不要。
走路扭屁股的不要。
赚钱不养老的不要;
光吃老婆的更不要。
爱显美的不要;
难看的也不要。
不能给他戴绿帽子的不要;
没有人惦记的老公更不要。
不会花钱的不要;
太浪费的也不要。
没有钱的不要;
太有钱的更不要。
没爹妈的不要;
有爹妈太矫情的也不要。
是傻子的不要;
太会温柔的不要;
不懂柔情的也不要。
太容易得到的不要;
十年追不到的更不要。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3 19:36:00 | 只看该作者
我真不明白现在是个什么年代?难道这是前卫?时尚?或是???我也不知到了。
作为年轻的一代,我真想说我自己,到底是自己跟不上时代吗?落伍吗?或是???
我无法给自己答案,也给不了自己答案。在感情的世界里我却是真的那么无奈。我爱
的人与爱我的人,一次次的与我说再见。我好想哭,我觉得郁闷啊。我更不会相信LDH
那样唱的般,男人哭吧、哭吧不是罪。这个世界太现实,已经没有人再会相信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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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3 19:51:0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激动了。
但我忍不住想问;“这世间还有真爱吗?爱究竟是怎么了?我们还值不值得去爱了?”当然,我们不应该用值得去衡量,但我们很轻易的可以从这些故事里看出来,或者是虚构的,可,就虚构的如此真实。爱,已不是让自己爱的哪个人快乐吗?幸福吗?假如,爱真需要什么为代价,那这代价是否也太无意义了吧。(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去为自己爱的人去承担、理解、信任。)
我却又想问“你还真爱着她(他)吗?”这样的爱对你来说,对你身边关心你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悲哀。因为,人是感情动物,爱是一种感情的流露,感情是会有影响力的。            
        我是真的激动了,所以我说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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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
发表于 2004-11-24 11:43:00 | 只看该作者
《恋爱合同》的甲方乙方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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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4-11-24 13:00:00 |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红蜻蜓2004/11/24 11:43am 发表的内容:
《恋爱合同》的甲方乙方有病。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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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5 23:44:00 |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参与。是这个时代的问题还是我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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