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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瞒报漏报气象事故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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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7:3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2日17:05 东南快报   本报讯 (记者 洪玉英)昨日,《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瞒报漏报气象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黄建兴透露,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事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我省地方气象事业发展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全球气象不断变化,我省极端天气事件不断增多,且呈增加趋势,如“龙王”、“桑美”等超强台风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原有的条例已不适应这些情况的变化和我省气象事业发展需要。为此,及时修订该条例很有必要。   草案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雷电等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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