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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官司,一审买主胜诉。
2006年11月,周女士看中了市区信河街的一套“拆迁房”,建筑面积100多平方米,双方约定房子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1万余元,共计110万多元。2006年11月23日,周女士支付了100万元的购房款。
去年,当对方拿到房子后,周女士催促对方办理买卖委托公证,不料,对方却以房价上涨为由,要她承担原本不需要承担的税费,还要额外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周女士不答应,遂将对方告上法院。
对方称,按照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产是不能买卖的,双方买卖显然是违法无效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这条规定,法院认为:该条文是禁止卖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但并不禁止卖方以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为标的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类房子产权证还不可以转让,但买卖合同可以签,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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