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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与电子设备防雷中几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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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8-27 14:1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LBSALE[10]LBSALE[这个贴子最后由通天雷神在 2003/11/06 02:51pm 第 2 次编辑]

《讨论我国建筑物防雷与电子设备防雷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刘继)摘要

十余年来,自从我国行政命令规定气象部门管理建筑物防雷,并要求“会同有关部委”管理全国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工程检测以来,使社会上的民用设施防雷有章可循,有人管理,避免了无章可循无人过问的状态,对工程建设和人身与设备的安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由于气象部门主要管理建筑物和一些公用设施,面大、量广,结果那些对防雷工程、防雷知识和防雷科技史所知不多的同志,难免以偏概全,把建筑物防雷标准当作“最权威的防雷标准”,把LEMP的防护当作是“当今新课题”,这主要是因为对现代防雷技术的发展了解不够。

自1950年代初开始,中国有5所大学开设电力工程高电压专业,之后更多大学开设这门专业,至今培养电力工程高电压大学生何止数千人,硕士生博士生也在数百人以上。全世界的高电压工作者除专门从事极特殊的或军工的任务外,多数是从事防雷防内过电压、绝缘配合,有的从事高电压试验,有的从事高压电气设备制造中的高电压问题。明白学科体系的人都该了解,单学防雷学不好,将来工作也难开展。

现在有些人认为,高电压人员不是防雷人员,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建筑物防雷≠电子设备防雷

中国防雷界将建筑物防雷和电子设备防雷两者“等同”,导致十年来很多单位和个人恰恰疏于许多电子设备、电子系统中敏感点的防护的研究。这里提出几个问题:

—电子设备防雷=建筑防雷规范中2000年补充第六章的规定内容?

—电子设备防雷=建筑防雷概念中的外部防雷(LPS)+内部防雷(SPD)?

—建筑防雷国标是我国防雷标准的最高权威?

—建筑防雷国标能包括(或代替)电力系统防雷的18部标准吗?

—建筑防雷国标能包括邮电、电信的9部标准吗?

—建筑防雷标准能包括铁路火车站的通信、调度和自动化系统诸多防雷标准吗?

—建筑防雷标准能包括石油化工的诸多标准吗?

—建筑防雷标准能包括诸多科研试验设备,大型、巨型和特种实验装置(如串列加速器、托卡马克装置等)防雷与接地规定吗?

—建筑防雷标准能包括各种国防军事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规定吗?

—建筑防雷标准能包括其他各种各样的工程系统特殊设施(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地震监测站)的防雷标准吗?

 

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防雷系统=直击雷防护+电源侵入波防护+电子系统中过电压点、危险点的防护———或者说,三足鼎立才是电子防雷必由之路。

银行、储蓄所、超市、商店、电影院、网吧、医院、办公大楼、写字楼、博物管、体育馆、会议厅、商厦、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这些单位都有办公自动化设备、微型计算机等。按现在不少人理解,按照我国建筑物防雷国标的条文,做了“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2000年补发第六章)保护装置,确实也就基本满足了一般情况下的要求。因为办公自动化的电子设备和微机都是通用电子产品,现在早已算不了高技术设备,如按二类三类(个别是一类)设计,有了电源电路的多级保护(SPD),变换到电子系统的低压侧,多数情况过电压不会太高,除非是本建筑遭受严崎雷电参数和个别不利的环境条件(如特强雷区或高土壤电阻率地带的反击过电压,以后专门讨论),多数已不会出现过高的雷击事故率(虽然对电子设备工程应该在设计中进行评估,以后另论),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常常被认为“现代建筑物防雷,就涵盖了电子设备防雷”。

①上述设施中也有需额外考虑的问题:如大型商厦,一些涉外单位,如大使馆的办公楼,一些军事单位,以及火车站等都有超短波电台,只按建筑国标设计,漏掉电台防雷、有线调度电话、值班室电话防雷。还有一些重要单位自身特点的电子设备,如医院的一般医疗仪器、特殊重要和贵重的专用仪器(如核磁共振仪、CT、肌电仪、特种手术设备、智能化手术设备等)等等,其直击雷和LEMP的防护不可忽略。

②几个其它有特殊电子设备的情况如北京西客站火车间的复杂调动自动化系统的危险点及额外的防护要求与上述图示之例类似,但要复杂很多倍(更是银行、办公大楼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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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30 16:55:00 | 只看该作者
新不新没所谓。只要不学,新老都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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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8 10:30:0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新手!好好学,觉的自己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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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3 23:54:00 | 只看该作者
看的人还满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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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23:26:00 | 只看该作者
有点黑哟!
不过话又说回来,很多标准是相互打架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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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4-4-8 11:35:00 | 只看该作者
太黑了,我心如刀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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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楼主| 发表于 2004-4-3 11:48: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错。标准的编制规则就是这样。

先应该从邮电标准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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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4-4-3 10:24:00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的理解是
1、首先行业标准不能与国标有抵触。
2、行业标准应该严于国标。
3、行业标准是针对具体行业的实际要求对国标所未作明确要求的一种具体补充。
4、对于国标未作强制性要求的内容(比如采用“宜”、“建议”字样的要求)行业标准可以有自己的强制性要求。
5、国标不能适应各行业的发展要求时,在各行业强烈要求修改国标时而国标还未来得及修改时,行业标准有时会打“擦边球”,但这要看制定这行业标准的“权威”在防雷行业里的地位和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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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 14:29:00 | 只看该作者
各个行业有各自的特点和要求
根据国标做依据旧行了,只要要求不低于国标就行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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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2 12:05:00 | 只看该作者
关象石和杨维林说:废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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