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CN防雷技术论坛

 找回密码
 轻松注册
查看: 1081|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作秀”≠“无用”! 我来谈谈保钓。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3-10-14 15: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国际法上来讲,确认一个领土的主权归属需具备以下4个要素: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最早连续不断的有效行政管辖。


日方对钓鱼岛的领土依据是:1、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调查后,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国的统治痕迹,于是在1895年编入日本领土(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并划归冲绳县管辖。)。因此,日方认为钓鱼岛列岛不包括在《马关条约》清政府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之内。2、钓鱼岛列岛未包括在旧金山和约中要求日本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置于该条约有关美国行政管理的条文中。而中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表明中国并未认为钓鱼岛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3、日本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先占的条件是该地区是无主地;4、根据1920年中华民国驻长崎 领事给冲绳县的“感谢状”,认为中国曾承认钓鱼岛属于日本。


中方对钓鱼岛的领土依据是:1.早在明朝初期,钓鱼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详细记载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及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以上的事实表明钓鱼岛并非"无主地"。2.根据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以上双方所持的立场表明,日方其实不否认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的最早发现和最早命名。按当今国际法中所规定的确认主权归属的《四要素》,小日本利用中方缺乏有力的“最早开发经营”及“最早连续不断的有效行政管辖”的依据来定论钓鱼岛在1895年之前属于“无主地”,然后利用这些错误的结论来否定中方对钓鱼岛主权要求,最终利用这些争议拖延时间来达到“时效取得”的时限获取钓鱼岛主权的目的。


所谓时效取得,就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而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所谓“继续长期”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或100年 (所幸的是,按“时效取得”小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时间是由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归还”给日本开始计算的,迄今也近30年了,如果按马关条约开始,钓鱼岛实际上脱离祖国控制近百年了)。结合国际法庭曾经作出的岛屿领土归属的两个判例来讲:一是1928年国际法庭裁决荷兰和西班牙的“拉帕尔马岛”主权争议案,因荷兰人在该岛活动时,西班牙人很少提出有力的抗议,被法庭认定“西班牙默认拉帕尔马岛属于荷兰”,而判决西班牙败诉;二是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丹麦和挪威关于“格陵兰东部领土”的主权争执案,虽然挪威人在格陵兰东部居住,但“挪威人的活跃程度不及丹麦人”,因此法庭判定丹麦人拥有整个格陵兰主权 。从这里可以看出,根据“时效取得”中方所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绝对是不利于今后解决钓鱼岛领土争议和南海领土争议的。


相对日本右翼团体针对性的登岛兴建灯塔,神社,还有前往定居等等小动作而中方继续仅仅停留在口头的“抗议”和“愤慨”(言词是不能中断时效计算的),或许再过几十年,日本方面就可以认为,中国的确享有对钓鱼岛的先占权,但日本对该岛进行了继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中国方面没有用实际行动加以干扰,日本因此取得对钓鱼岛的合法主权。由此可见,中方民间针对国际法的有关条款而采取的登岛保钓的行动是必要的,登岛保钓的主要目的是使日本的时效性中断,使之不能根据国际法中“长期不受干扰”的要素而取得主权。


地板
发表于 2003-10-15 08:48:00 | 只看该作者
再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03-10-14 18:14:00 | 只看该作者
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轻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沪ICP备13015411号-2|ASPCN防雷技术论坛.

GMT+8, 2025-3-4 19:12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