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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ngtage 于 2010-6-1 15:59 编辑
50057-94(2000版)第3.2.4条第四款规定,建筑物应设计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而很多人把第七款规定的30m以上的防侧击措施当做均压环,但规范上称为水平避雷带;距离不应小于6m;但在同一规范内,同一装置在同一条内不应该出现两种要求啊。
细细体会下,两种做法也不一样的,一个是利用电气设备接地干线环路相连,然后把建筑物金属结构、金属设备连起来,而另一个是外墙栏杆、金属门窗相连。
而且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中就没有了均压环的描述,所以很是费解。
问题:1、一类对于多高设均压环、从多高设起?
2、二、三类为何没有均压环的要求?
3、防侧击措施如果把金属设备连上,可以起到均压环的作用,为什么要分开说,而且规定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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