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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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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6 13:3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湘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各部门防雷减灾机构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管理,负责具体落实防雷减灾工作的实施。电力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报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加强雷电灾害的研究工作,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工作,大力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学知识,推动现代防雷技术的发展。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和其他设施,均应建立雷电防御体系,安装符合国家规范和经本市防雷减灾机构审定的防雷装置,以避免或减少雷电灾害。


第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网络系统、微电子设备群等对雷电敏感的地方和部位,应当加强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防雷电浪涌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系统、设备运行安全。


第八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经过市防雷减灾机构的设计审核;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通过市防雷减灾机构组织的检测认定。新建、在建的防雷工程,未经市防雷减灾机构组织的检测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消防、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市防雷减灾机构应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会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防雷系统、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由当地气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管理,市防雷减灾机构应组织防雷检测机构依法对全市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计算机网络系统、易燃易爆场所、其他设施等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和合格证制度。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每两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各单位(家庭)应建立雷电灾害呈报制度,发生雷电灾害时 应当于灾害发生后的5日内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湘潭县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直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组织灾情调查和鉴定,并负责对雷电灾情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内各保险公司在受理雷电灾害投保赔付时,应将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和统计的雷电灾情资料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活动规律,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加强对0.4KV以下的电力网防雷工作,制定规划和强化措施,切实减少雷电电磁脉冲所形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计算机房的防雷工程、接地工程的施工、检测、资质管理,依法取缔无证施工、检测。凡没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市)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工程(防雷检测)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含防雷电浪 涌、防雷电感应在内的综合防雷工程及检测。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发生雷击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已投入使用或正在使用的防雷设施和装置,未经防雷设计审核和防雷检测验收、不符合国家规范和使用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气象 防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湘潭军分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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