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涌抑制器的选型
一、选择标准: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各级浪涌抑制器的适用波形和通流量必须要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0057-1994)中的规定。
2、
各级浪涌抑制器的残压必须不大于所在保护范围内的设备的耐冲电压。
3、
对于特殊需求的应该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0057-1994)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0057-1994)第6.4.4条规定:电涌保护器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应符合以下两个附加要求:通过电涌时的最大箝压,有能力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
在建筑物进线处和其它防雷区界面处的最大电涌电压,即电涌保护器的最大箝压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应与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最大电涌电压协调一致。为使最大电涌电压足够低,其两端的引线应做到最短。
在不同界面上的各电涌保护器还应与其相应的能量承受能力相一致。
当无法获得设备的耐冲击电压时220/380V三相配电系统的设备可按表6.4.4选用。
220/380V三相系统各种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表6.4.4
设备的位置
| 电源处的设备
| 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
| 用电设备
| 特殊需要保护
的设备
|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 Ⅳ类
| Ⅲ类
| Ⅱ类
| Ⅰ类
|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kV)
| 6
| 4
| 2.5
| |
注: Ⅰ类──需要将瞬态过电压限制到特定水平的设备;
Ⅱ类──如家用电器、手提工具和类似负荷;
Ⅲ类──如配电盘,断路器,包括电缆、母线、分线盒、开关、插座的布线系统,以及应用于工业的设备和永久接至固定装置的固定安装的电动机等一些其他设备;
Ⅳ类──如电气计量仪表、一次线过流保护设备、波纹控制设备
注:也就是说雷电引起的浪涌经过浪涌抑制器以后的残压不大于要保护的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0057-1994)第6.4.7条规定:在LPZ0A或LPZ0B区与LPZ1区交界处,在从室外引来的线路上安装的SPD,应选用符合I级分类试验的产品。
应按本章第6.3.4条的规定确定通过SPD的10/350μs雷电流幅值。当线路有屏蔽时,通过每个SPD的雷电流可按上述确定的雷电流的30%考虑。SPD宜靠近屏蔽线路末端安装。以上述得出的雷电流作为Ipeak来选用SPD。
当按上述要求选用配电线路上的SPD时,其标称放电电流In不宜小于15kA。
注:第6.4.7条规定了第一级防雷的标称为 雷电流为:10/350μs雷电流幅值,安装SPD的标称放电电流In不宜小于15kA。
浪涌抑制器保护水平为:
标称通流量Ln(KA)
| 50-60
| 30-40
| 20
| 10KA
| 残压Up(KA)
| 2.5
| 2
| 1.8
| 1.2
|
具体设备安装可以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中的相关规定:
配线标准
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中的相关规定:
注:规范中说是连接导线最小横截面积,不是最后的选择。(这个规范是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第2.2.9条 的得出的结论,并不适合所有的浪涌抑制器的安装,具体情况可具体分析)
因为防浪涌的基本理论为“洼地理论”,就是电阻低的地方电流先流过。
所以:第一级的安装应该是:
相线芯线截面S(mm2)
| SPD连接相线铜制导线 (mm2)
| SPD接地端连接铜制导线 (mm2)
| S≤16
| 第一级
16(mm2)
第二级
10(mm2)
第三级
10(mm2)
|
20(mm2)
| 16<S≤35
|
第一级
等于S(mm2)
第二级
等于S(mm2)
第三级
等于S(mm2)
| 为S的1.5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