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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网络报首席记者 严碧华 记者 于海彦 王芳 河北摄影报道
2007年12月11日,河北省涿州市华北铝银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铝银达公司,隶属于华北铝业有限公司)众多员工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明示: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期满终止,不再续签,要求他们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领取一次性补助金,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巧合的是,2008年1月1日,正是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时间,华北铝银达公司此举是不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此事在华北铝银达公司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员工向本报投诉,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一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44岁的王玲收到了华北铝银达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明示,王玲与华北铝银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不再续签,要求王玲在12月31日前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单位为此一次性补助3400元。
据悉,补助金参照的标准是:按工作年限每年100元,超过8年的每年200元,并多发一个月工资600元。王玲在该公司工作了14年,每年200元,总数2800元,再加上一个月的工资,就是3400元。
3400元对于月收入不足600元的王玲来说,是笔大收入,相当于半年的工资。但还是让王玲不能接受,因为拿了这笔钱后意味着后半辈子的生活很可能就没了着落。
据该厂的职工反映,像王玲这样的职工还有66个,都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此事引起了一些职工的强烈不满。2008年1月26日,包括王玲在内的9名员工向涿州市劳动局提请劳动仲裁。其中王玲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上请求仲裁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同合同;仲裁被申诉人为申诉人缴纳在被申诉人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因政策原因被申诉人不能给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由被申诉人负担申诉人退休后的所有费用。
王玲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人于1994年10月开始在华北铝银达公司木箱厂上班,具体工作岗位是修包装箱,申诉人自入厂那天开始一直到现在,从来没有间断过在该公司上班。2007年12月11日,申诉人收到了华北铝银达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华北铝银达公司对此做出了回应,并于2008年1月23日向涿州市劳动局仲裁科递交了《关于短期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情况说明》。《说明》上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78年,原名为华北铝加工厂劳动服务公司,是为华北铝(华北铝业有限公司的简称)提供辅助性加工及劳务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更名为涿州市华北铝银达实业公司。2005年,华北铝业有限公司为理顺用工制度,在贵局(涿州市劳动人事局)的指导协助下,妥善处理了400余名临时工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问题,尔后,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自聘用短期工。由于2008年公司经营项目减少,人员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固定工放长假内退,短期工终止合同。为妥善处理短期工问题,公司党政及工会研究后决定,年底合同终止,对明年不再聘用的短期工给予一定补偿:多发一个月工资;超过8年的按每年200元补助;为想继续工作的短期工提供咨询服务。
截止到2008年1月22日,终止合同的66人中已经有63人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领取了补助金。
离职却不离岗
在递交给涿州市劳动局仲裁科《关于短期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情况说明》中,华北铝银达公司一再强调聘用的是短期工,但其给不再聘用的员工所发的补偿标准却能看到“超过8年的按每年200元补助”,也就是说至少有八年以上的,事实上,按照其补偿标准,再加上给王玲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是显示的3400元,足以说明王玲是工作14年,超过《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0年限。
据知情人士透露,类似于王玲的并非个案。更有意思的是,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解除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直到2008年1月底公司并没有真正辞退这些职工,他们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这其中包括提请劳动仲裁的。
为什么是这样?一职工向记者介绍,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就是制造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假相,形成职工自愿解除的事实,我们都工作十多年了,谁愿意从长期合同职工变成短期工,公司这么做就是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2008年2月26日,当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农历2007年年底(阳历2008年2月初)提请劳动仲裁的9位职工找华北铝银达公司讨要1月份工资,但遭拒绝。
目前,该公司没有让这9位提请劳动仲裁的职工继续上岗。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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