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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对非典疫情重点区采取隔离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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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4-24 17:1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二、隔离对象包括:
  (一)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
  (三)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四)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
  (五)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三、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四、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负责。
  五、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隔离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

沙发
发表于 2003-4-28 09:54:00 | 只看该作者
据说深圳有10天没有发现新病例了。可是湖南、安徽等地却发了由深圳回乡后死亡的SARS病例,不知道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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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3-4-28 12:06:00 | 只看该作者
4/20从北京乘飞机回来,同机有一大学生说很多高校因非典放假,我当即就说这太不负责任了,惹得那伙计很不高兴。唉,我们国家太多当官的那能力与责任感太差了。不隔离,却将人放到各地------后果可怕。
只干掉一两个高官是没用的。那些放人的现管(县官)也要干掉!作为现管,没有一点责任感,怕担责任,唯上命盲从,是真正可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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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
发表于 2003-4-28 13:45:00 | 只看该作者
我前几天从巢湖出差下午在巢湖汽车站等回芜湖汽车的时候,就亲眼看到有2辆由打工者包的面包车从北京开过来,牌照好象是京F,据说他们都是这样偷偷跑回各自的家乡的,相信各地都有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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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3-4-28 15:28:00 | 只看该作者
霹雳游侠:
杭州还可以进吗?俺这俩周到过香港、广东、江西、江苏、安徽、上海。。。。。
如果下车打了个喷涕是不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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