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
楼主 |
发表于 2009-4-30 10:47:15
|
只看该作者
本人观点:规范中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已明确说明安装了独立的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并做好防感应雷体系的连接和接地措施(此接地装置与避雷针接地装置必须分开)即可达到防护的目的,用意应该是发生累计是将强大的雷电流引致离被保护的设施越远越好,尽可能地将发生雷击衍生事故的可能降至最低,即便是被保护设施上的金属物感应了雷电流产生电磁场,也会通过良好的防感应雷接地措施将其及时泄流。所以从这点来说:被保护设施上的不必要设置或无用的金属物越少越有利于雷电防护,而不应在无谓的去增加避雷带来达到所谓的综合或层层防护。本人认为“综合或层层防护”是好的,但并不适用于这里。难道说我按照规范到要求做好了直击雷防护,并做好防感应雷措施却没有做避雷带,检测验收部门就会认为这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不予验收吗?从这一点上来说,个人认为不应在添蛇画足的去做避雷带。
与我相反的观点认为:有必要设置避雷带。其观点认为这时不应再称其为避雷带而叫屏蔽措施。试问:如果一个长宽各为4米,高为3米的雷管库房,你再设置避雷带和两个引下线能起到多大的电磁屏蔽作用。
以上观点请各位雷友斟酌,评判,并请给予正确的回复,不胜感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