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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车千万别停路边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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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3-29 13: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青年报3月29日报道 两年前,汽车在路边失踪,车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竟已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在经历了28个月的等待、承受了数万元损失后,车主才知道:原来当初自己的汽车并不是被盗了,而是因占道被城管拖走了。

这样戏剧性的怪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爱车失踪,警方以盗窃立案

说起自己汽车的事,郑州市民薛先生至今仍十分气愤。

2002年,薛先生花6.68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2004年7月31日下午,薛先生开车到单位上班。车行至郑州市管城街,遇到前方堵车,急着上班的他就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后,薛先生去取车,汽车却不见了。他在现场没有看到任何提醒信息,就报了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民警在现场勘察后,对此以盗窃案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和取证。

2005年1月中旬,失踪车辆仍未找到,保险公司赔付了4.36万元。薛先生说他因此赔进去了两万多元。

两年后,爱车成了城管座驾

2006年11月,也就是距离薛先生汽车失踪28个月后,一个同事偶然在郑州市体育馆附近发现了薛先生丢失的车,便立即通知了他。

薛先生赶到现场,果然发现了自己的车。车身颜色、牌照都没变,车内的座套、方向盘套和车锁却被更换了。驾车的司机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身穿城管执法的制服。该男子声称,他是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这是城管扣的车,是领导让他开的。在其出示的行驶证上,写的还是薛先生的名字。

薛先生立即报警。后来,该车被民警暂扣。薛先生查看汽车的里程表发现,该车自失踪以后,已经被人开了两万多公里。

按照保险公司当初对薛先生的理赔协议,赔付之后,该车的所有权将属于保险公司。薛先生说:“保险公司当初赔付我的,并不包括我购车的税款以及保险等费用,所以我损失了两万多元。这都是因为城管在拖车之后没有通知我。”薛先生要求城管赔偿其损失,并公开道歉。

今年春节前,薛先生向办案民警询问汽车的情况,民警告诉他,城管称当年是依法拖车,不承认存在错误。直到3月1日,管城区城管执法局仍然未给薛先生一个合理的答复。

区城管:用车属临时调用

3月2日下午,管城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能玉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据他介绍,当初,该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了市民通行,于是该局拖车中队前去处理。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在地面上用粉笔写下“该车已被拖走”字样并留下了电话,但此后一直未见车主前来接受处理。2006年11月中旬,局里接到一个紧急任务,但由于局机动中队的车辆损坏,又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调配,所以临时使用了薛先生的车,而且仅此一次。至于里程表为何多了两万多公里,内饰、车锁为何被更换,他说自己不清楚。

记者问:“地上的粉笔字很容易会被别人抹掉,或被水冲掉。城管是否有其他告知车主的方式呢?”

能主任说,目前郑州市的城管基本上都是用粉笔字来告知的。

记者又问:“通过车管所,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车主的地址、姓名,甚至电话,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城管为什么没用这种方式通知车主呢?”

能主任回答说:“除了在地面上写粉笔字告知,没有规定要求我们必须用其他方式通知车主。”

记者:“城管拖走的车辆有没有扣车期限?车辆被扣期间,城管能否使用?”

能主任:“扣车期限不清楚。扣的车应该不能用。”

对于城管的解释,薛先生表示十分气愤。他说:“我的车被拖后现场根本没有任何告知,否则当时民警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察后,也不会认为车是被盗了。拖车现场不告知,两年时间内都无通知,然后又把拖走的车撬开自己使用,这样的执法怎能让人信服?”

律师:城管拖车仅“粉笔字告知”违法

据记者了解,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部门拖走违章机动车后,都是用粉笔字告知的方式来通知车主。对此,有法律专业人士依据法律指出,城管拖车后,必须通知到车主,仅“粉笔字告知”,处罚程序明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郑州市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说,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告知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车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于车主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行政处罚才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市城管:管城区城管明显错误

3月6日,记者又采访了管城区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部门郑州市城管执法局。

该局主管局长孟志超说,管城区城管拖走违章车辆,长时间没有通知车主,并且私自使用被拖车辆,很明显是错误的,此事暴露出城管执法工作的一些问题。“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然后就是执法程序不完善。目前郑州市城管拖车执法,大多是采用的粉笔字告知的方式,这显然是不完善的。”

孟志超还表示,该局目前已经责成管城区城管成立专门机构,依法尽快处理薛先生的问题。同时,该局通过这一事件加强对全市城管拖车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完善。一方面,通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该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排查,如发现有长期没有通知被拖车辆车主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市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将积极拓宽处罚告知的渠道,增加媒体通告告知和邮寄通知单告知的方法。

3月7日,薛先生告诉记者,3月6日下午,管城区城管已经向薛先生赔付了经济损失,并当面赔礼道歉。

有关责任人被处分

近日,记者收到郑州市城管执法局对此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说明。

据郑州市城管执法局调查,薛先生的车被管城区城管执法局拖走后,一直在区城管停车场停放。2005年5月,停车场原临时工刘某私自将该车打开使用,后被区城管办公室收回封存。后来,由于近两年区城管相关领导多次变动,造成此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2006年12月25日,区城管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副主任又将该车交给机动中队使用,然后被车主在街头发现并报警。

沙发
发表于 2007-3-29 13:59:0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城管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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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3-29 14:49:0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而且是“河南”的“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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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
发表于 2007-3-29 18:50:0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个社会滥用职权的人多了,城管的权力有多大?竟然可以这样子做。但是真正一心一意为老百姓办法的能有多少个?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的呢?这个问题不知道应该向那个人问起或什么人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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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3-30 09:15:00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还好俺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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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3-31 18:42: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不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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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4-25 20:23:00 | 只看该作者

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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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4-26 13:13:00 |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样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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