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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出台 摘自《中国气象报》 文/潘继鹏 2月6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经自治区第十届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新疆的防雷工作步入法治化建设快车道。 新疆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但由于高山、丘岭、盆地、荒漠等下垫面的效应,对流天气十分强烈,据气象资料统计,新疆年雷暴日平均在20天左右,部分地区可达90余天,曾多次造成过人畜伤亡、引发火灾、中断通讯供电、毁坏计算机系统等灾害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防雷电灾害防御办法草案组织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并多次进行协调,使各部门达成共识。 办法规定,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防雷减灾组织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防雷减灾的相关工作。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区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此外,该办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批、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和违反本办法规定所负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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