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放电电流的定义大家比较清楚,与此相关联的重要指标还有电压保护水平,用户需要的并且正常条件下设备得到保障的前提:是雷电冲击电流不大于标称放电电流. 最大放电电流是指防雷器件或防雷箱可以承受一次的数值,在这一次冲击中,产品不发生危险的损坏就可以了,不对客户提供任何限制电压的保证. 按说对客户而言重要的是保证标称放电电流及相关联指标,最大放电电流数值大小相对次要的多.这个思想在国标GB/T18802.1中表现明显,最大放电电流可由厂家规定,最小可以为1.2倍标称放电电流.本人认为这样的做法非常正确. 但在YD/T1235标准中最大放电电流被隐性的规定为2倍的标称放电电流,并给与另外一个名词“通流容量”。在新发布的YD5098-2005和YD/T1429-2006甚至标出"一般为2.5倍".在此种情况下,同样一台产品,如果制造厂家对客户认真负责,那么产品所标示的标称放电电流数值必须降低,造成产品能力上的浪费.如果是个投机取巧的厂商,就可以只标示出通流容量(即最大放电电流)和电压保护水平两个指标,利用客户专业上的不清楚获取利益. 举个例子:同样一套电源防雷箱,最大放电电流100kA,按照国标,可以标示:标称放电电流80kA,电压保护水平3.2kV。按照行标,认真的企业标示为:标称放电电流50kA,电压保护水平2.7kV。不认真的标示为:通流容量100kA,电压保护水平2.7kV。 各位都来发表一下看法:怎样的要求更好一些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7 20:43: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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