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关于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将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于广洲说,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此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草案将这一款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关于国营贸易,于广洲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条中的承诺,自加入后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17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给予专有权或者特权,据此,草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
关于自动进出口许可,于广洲说,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36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因此,草案第十六条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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