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
11.9.6.16 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 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
(3) 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4) 消防和疏散设备
14.3.10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除外)
14.3.11 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医疗电气设备为6 mA
14.6.7 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7.6.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取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形式。
14.7.6.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的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并使用Ⅱ类电气设备供电。
14.7.6.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14.2.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系统或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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