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湖南省气象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防雷服务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已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防雷产品管理、雷击风险评估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主要防雷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要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条例》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是雷电灾害防御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防雷有关工作;从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的角度,着重对防雷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在防雷管理部门间的关系处理方面,就有关管理工作作出了“可以委托”和“征求意见”等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强调,立法是基础,落实是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切实增强《条例》的实施效果。
据悉,《条例》从提出立法议案到颁布实施,历经3年时间,于2008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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