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基本内容包括共五号内容:
第一号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
1932年1月18日,日本僧侣五人行经上海引翔港马玉山路三友实业附近时,遭到日本公使馆陆军武官辅助官田中隆吉雇用流氓的袭击殴打,造成3人重伤。随后日本人反诬是三友实业社工人组织义勇团员所为。此后,田中隆吉以此借口继续制造流血事件和冲突,从而引发了上海“一二八”事变。
1941年1月18日,日本天皇裕仁裁定《对华长期作战指导计划》,提出要对中国“力求加强地面、海上及空中的封锁。切断法属印度支那通道,阻止缅甸通道,以海军封锁海面及以陆军兵力封锁海港作战并行,加强在经济上对中国进行压迫。”
1943年1月18日,日本天皇裕仁《关于战时政府享有特权与全权》的敕令,授予内阁和首相以独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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